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朗通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00元,保全费2633.00元,合计4553.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书记员 赵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