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06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鼎兴防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3日,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2月21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本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新
书记员 赵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