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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方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街道双湖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1民初61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鹏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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