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

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民终1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金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上诉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公司地址邮寄开庭传票,邮局以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无法与上诉人进行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上诉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