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

***、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460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边县。
被告: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金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吴景宝,男,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吴景宝、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处在新冠疫情高风险的风控区域,疫情风控何时解除无法确定,所以原告***遂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吴景宝、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天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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