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纬七路伊洛小区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9202359C。法定代表人:雷金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422民初133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秘
书 记 员 周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