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执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纬七路伊洛小区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9202359C。
法定代表人:雷金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7059.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桐城市城北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5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秘
书 记 员 周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