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新民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特25号
申请人:镇江新民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民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镇江新民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裁决书认定涉案兴港路、横港路监理合同有效,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裁决;二、裁决书对涉案工程工期的认定依据错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直接影响到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结算;三、仲裁庭对申请人鉴定要求未作明确答复,违反法定程序;四、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本案首席仲裁员担任了另三件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在上述案件中,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担任了仲裁员,即使申请人在仲裁庭审理时未提出回避,但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本案所涉仲裁的仲裁员应当自行回避。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称仲裁委违法裁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双方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仲裁处理,申请事项属于仲裁范围,不存在超出仲裁事项范围;三、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鉴定,虽然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仲裁委认为无需鉴定,因此没有提交相应鉴定机构,不存在程序违法;四、申请人认为涉案仲裁的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另外三个案件中系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关系,应认定为”其他关系”,被申请人认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而涉案仲裁首席仲裁员系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且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案件中未提出回避,说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仲裁委员会决定首席仲裁员人选时,均认为仲裁员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系,不会影响到案件公正仲裁。况且,本案首席仲裁员在其他案件中代理诉讼是在涉案裁决后,如要回避,应当是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回避。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3日,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镇江新民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仲裁协议,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于仲裁庭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被当庭驳回。2016年8月19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镇裁字第4号裁决:镇江新民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的正常工作监理报酬9.74万元、延期监理报酬375.91万元,合计385.65万元。
另查明,涉案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许中甲及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选定的仲裁员***组成,***担任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在(2012)镇裁字第062、063、064号案件中,***系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系上述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在涉案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前述三个仲裁案件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合同效力及工期认定等问题,属于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范畴,并非仲裁司法审查的可撤销情形;关于程序是否违法,1、鉴定问题,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鉴定。可见,对于是否需要鉴定,仲裁庭有权进行审查并决定,涉案仲裁期间,申请人虽然当庭提出鉴定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无鉴定之必要,未予准许,属于依法行使职权,并无不当;2、涉案仲裁员与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对于”其他关系”的界定,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对此作出细化规定,但应以该种关系是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作为标准进行判断,在不同案件中互为仲裁员与代理人,该种关系并不影响仲裁庭以事实为根据,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且申请人的委托仲裁代理人,对该种关系明知,也未提出回避,可以看出,其代理人亦不认为该种关系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故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要求撤销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镇江新民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镇江新民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夏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季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