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5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668411912,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朐凤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2]第19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11月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2年11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暂未发现可执行的款项。 2022年11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40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本案暂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 路 审判员 高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