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407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铁二局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新城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与同兴街交叉口东北角***悦广场营销中心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新城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新城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新城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新城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