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5408号
原告:安阳县白璧昊海市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白璧镇昊海建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47JB0R57。
法定代表人:冯**,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铁二局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6684119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安阳新城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与同兴街交叉口东北角***悦广场营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9FBTMH5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白璧昊海市场**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新城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白璧昊海市场**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县白璧昊海市场**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安阳县白璧昊海市场**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