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738号
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66841191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铁二局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