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334号
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66841191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铁二局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