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79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现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66841191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铁二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4.5元,诉讼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