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编钟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礼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574272208P,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文,
本院在执行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龚家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