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995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2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A9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安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编钟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张礼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民初1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善军
审 判 员 王素芳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倪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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