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250号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0273935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霏菲,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91760606L,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编钟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礼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朱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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