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编钟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礼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文。
本院在执行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303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元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