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A9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安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编钟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礼兵,总经理。
上诉人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其与安华消防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343元减半收取326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71.5元,由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343元,减半收取32671.5元,由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