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

***、吕进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市市政工程公司退休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2015)芝只民初字第4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