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

**与烟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部、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817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山东齐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蓉,山东齐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负责人:孙传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重山,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蓉
人民陪审员  李永红
人民陪审员  焉吉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