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

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市排水服务中心(原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11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0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488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6363元、保全费317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月19日、7月30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等信息。
3、在诉讼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本院的(2019)鲁0602执790号案件中中的执行案款530000元。在执行中,又扣留被执行人的该款。该执行案号以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初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执行,现该判决书本院以案号为(2021)鲁0602再审10号提起再审,再审审理当中,无法提取。
4、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六项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该案不需要悬赏执行。
6、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0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488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6363元、保全费3170元。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涛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萌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