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4470号
申请人:***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三角地市场街5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MA3F25XC90。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人***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7326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5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