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2146号
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49462W。
法定代表人:阳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玉溪镇东街社区东街组十字路口。
负责人:***,镇长。
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尚未预交诉讼费,并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