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2242号
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49462W。
法定代表人:阳金山,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蓝庆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80765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蓝庆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