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品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武胜县赛马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7555号
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42。
法定代表人:阳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胜县赛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赛马镇赛烈路**。
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胜县赛马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真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