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5068号
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49462W。
法定代表人:阳金山,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莉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雪琴
书 记 员 余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