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508行初10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苏州市中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苏州市中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