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6218号之一
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土地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查封被告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担保土地(青房地权市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顾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