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6218号之三
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34042518W。
法定代表人:付雪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雪峰,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芝泉路****楼****,公民身份号码:3702041971********。
被告: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6XWP40。
法定代表人:刘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楼****份号码:3728261977********。
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4民初6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青岛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及原告提供的担保土地,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担保土地(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科
书记员曹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