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3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商业步行街14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RMC54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大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68号东湖创新中心10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HE9R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3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