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终7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2-78号C2栋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93452161J。
法定代表人:*开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凉水村。
负责人:牟迅,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