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与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2。
被告: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1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辉,该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铭,该司业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阮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