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3737号
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韩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衣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会,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致环路**亿鸿国际城综合商务楼****806。
法定代表人杨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