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凯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九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3737号
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韩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衣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会,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致环路**亿鸿国际城综合商务楼****806。
法定代表人杨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