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2115号
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32494,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1幢8楼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洋(特别授权),四川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27369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致环路33号亿鸿国际综合商务楼A座8层8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