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时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888号
原告: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程厦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金辉,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霞光东路89号金侨书香庭苑A组团1栋0101004、0201004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红。
被告:杨美红,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陈智勇,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刘海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时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原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4010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亮。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美红、陈智勇、刘海君、***、湖南时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计3490元,由原告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婷
书 记 员  谢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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