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与祖某某、宁夏唐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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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778号
原告:夏某某,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祖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唐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增岗唐徕渠4标段。
法定代表人:沙海兵,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祖某某、宁夏唐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