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9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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