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12号金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751号。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豫1002民初54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23)豫1002民初5400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原审时,申请人本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判决,由原来有多人的调解书都留下诸多的后遗症,该支持的没有支持,而且调解结果稀里糊涂,连社保都交不上,但一审法官反复做工作,强调调解结案,并说现在案件都是这样没办法。申请人被迫参加了调解,但事后反悔。调解书下达后,申请人前往社保部门让其催缴由单位补缴社保,结果带来与以往调解书相同的不利后果,社保单位认为放弃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社保和医保。被申请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致使无法补缴社保。二、原审调解事实不清。本来申请人放弃的是带薪年休假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损失,社保医保不归法院审理,但调解书不加注明,却说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致使申请人到社保部门要求催缴社保时,被申请人却说已经处理过,说申请人放弃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社保,魏都区社保局据此不给申请人催缴,不让单位补缴社保,这极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调解的经济补偿金明显过低,申请人工作12年,仅支付10,000元,连一年1,000元都不到。现行判决按本人工资足额支付,二者相差4至5倍多,还有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损失让申请人放弃于法无据,调解带有强制性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陈述称,法院出具的(2023)豫1002民初5400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均在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调解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依据,且被申请人已按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首先,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调解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其次,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再次,原审调解书约定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综上,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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