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12号金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751号。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豫1002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23)豫1002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原审开庭审理时,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调解意见,原审法院威胁申请人说如果不同意这个调解意见,判决可能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还不如这个调解意见,申请人在威胁、利诱下同意了强加给申请人的调解意见,申请人被迫违心的在协议上签了字,原审调解程序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调解程序违法。二、调解书内容违法,具有较大欺骗性。按照最高院的有关规定,社保三金等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然而,被申请人为了逃避给申请人依法缴纳三金的责任,却故意将三金问题写到调解协议上,原审法院也违法协同被申请人出具调解书,将三金也写到调解书中。本来,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核算为37,000元,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的押金为10,000元,申请人9年工龄,按照被申请人一年补助1,000元,9年应补助9,000元,这三项合计为56,000元,根本不包括三金、带薪年休假三倍的工资及失业保险等等,这些钱都没有给,调解书将这些子虚乌有的东西都写进去。原审法院变相帮助被申请人逃避这些申请人应支付的法律责任,原审调解书应当实事求是,支付的什么款,多少钱都应当写清楚,而不是混淆事实,将本案没有支付的也加进去,认定事实不清。另外,申请人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11月的三金,被申请人一直未缴纳,申请人于2017年12月转正后,被申请人才在当月12月份给申请人缴纳社保和医保,失业保险金至今一直未交。社保交到2021年4月又停交至今,从2022年8月每月都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的社保费、医保费也均未缴纳。原审调解书将三金也写到调解书中,歪曲事实,伪造事实,导致调解书完全错误。 被申请人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陈述称,法院出具的(2023)豫1002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均在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调解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依据,且被申请人已按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首先,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调解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其次,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再次,原审调解书约定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综上,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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