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97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北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12号金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