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1394号
原告:***,男,回族,1995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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