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858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回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12号金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751号。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1月25日出生,住禹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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