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许昌鹏锦劳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51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许昌鹏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大马镇乡政府西路北60米。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12号金袋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一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鹏锦劳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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