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8301号 申请人:许昌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大马镇乡政府西路北6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12号金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诉被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2023年11月10日,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认为案件审理结果与***、***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申请理由不成立,故应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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