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02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9号6楼2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夏军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8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华夏军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8030元,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84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79元、执行费242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华夏军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并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委托外地法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刚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