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02执210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9号6楼2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遵义V谷工业博览中心4号楼第三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仡佬族,1976年12月5日生,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8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59300元及违约金118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83元、案件受理费864元、保全费790元。但被执行人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3797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73797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遵义市诚馨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