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34号之一
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270652T。
法定代表人:谭小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勤,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被告:贵州中海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E22U3B。
法定代表人:孙震,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中蓝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宝利**楼******代码:91520303MA6DLUA50X。
法定代表人:肖**。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海宏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蓝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3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50元,由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