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34号
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270652T。
法定代表人:谭小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勤,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被告:贵州中海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E22U3B。
法定代表人:孙震,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中***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宝利**楼******代码:91520303MA6DLUA50X。
法定代表人:肖**。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海宏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联众科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海宏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海宏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