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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1266号
原告江苏鼎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鼎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鼎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天祥
书记员 曾燕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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